一、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亿航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案
2023年8月3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烟台亿航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6日,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烟台亿航能源有限公司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进行了成品油质量安全快速筛查,结果显示当事人部分在售车用汽油有一定的问题。2023年4月12日,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经过再次检测,判定该批次车用汽油为不合格油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油品质量既关系民生,也与环境保护紧密关联。本案的查处,有效整治了成品油市场,规范了辖区内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蓬莱市登州欣佳家用电器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3年3月1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蓬莱市登州欣佳家用电器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并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来得到的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不合格检测报告线索通报,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调压器,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未提出复检。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不合格调压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非法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及其配件,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明确了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应主动夯实主体责任,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严格落实质量管控各项制度,确保销售产品的包装标识、质量安全等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势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燃气器具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联合执法、行刑衔接力度,凝聚执法合力,严厉查处销售燃气器具及配件质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断彰显执法为民情怀,增强执法办案的三个效果,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守牢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
三、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阳市紫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老北京布鞋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1月13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阳市紫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老北京布鞋冒充合格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9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收到不合格产品线索通报,对莱阳市紫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老北京布鞋开展调查,经核实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销售第五十条规定禁止销售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莱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本次案件中老北京布鞋的耐折性能及标识均不合格,对该批次不合格老北京布鞋的查处,防止了不合格产品流入到消费的人手中,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其他鞋业品牌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明确进销货查验制度,在后续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严格把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维护市场秩序。
四、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凯之(烟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产品案
2023年9月25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凯之(烟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5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凯之(烟台)食品有限公司在售月饼进行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并现场抽样送检。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测试报告,显示该公司产品包装空隙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当场主动下架违法产品,改正了违法行为。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向生产企业及经营者积极宣传普及《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关于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有关要求,增强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和绿色生产、绿色环保意识,鼓励和引导生产经营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杜绝过度包装对资源的浪费及消费不合理造成的伤害。
五、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口南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取得生产许可后未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案
2023年8月14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龙口南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取得生产许可后未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产品质量案件线索函》,经专家现场检查,发现龙口南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存在3项问题,致使该单位不能保持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通用水泥、特种水泥、熟料是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工程建设过程中水泥产品的使用量较大,水泥产品的质量能够直接决定建筑工程的整体建设质量。一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泥流入市场,将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口市泛林水泥有限公司取得生产许可后未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案
2023年7月5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龙口市泛林水泥有限公司取得生产许可后未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1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龙口市泛林水泥有限公司进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存在8项需整改问题。致使该单位不能保持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通用水泥、特种水泥、熟料是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工程建设过程中水泥产品的使用量较大,水泥产品的质量能够直接决定建筑工程的整体建设质量。一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泥流入市场,将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口市黄城和利机电经营商店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3年6月25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龙口市黄城和利机电经营商店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黄城和利机电经营商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在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经暂停,涉案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是在证书暂停时间段内生产出厂的,属于未经强制认证产品。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消防器材事关消防安全,属于强制认证产品,未经强制认证的灭火器产品,其质量没办法得到保证。一旦这些违法的灭火器材流向市场,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威胁到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方面要通过严厉打击销售未经强制认证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警示经营者守法经营,严把进货质量,切实消除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另一方面也提醒众多购买的人,在选购灭火器产品的时候肯定要到正规专业销售处进行购买,购买的同时要查看是不是有CCC认证标志,避免买到未经认证的消防产品。
八、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口市黄城张妮糕点加工点生产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产品案
2023年9月26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黄城张妮糕点加工点生产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5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黄城张妮糕点加工点在售月饼进行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并现场抽样送检。2023年9月26日,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发回的检验检测报告数据显示:该产品包装空隙率的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当场主动下架违法产品。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向生产企业及经营者积极宣传普及《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关于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有关要求,增强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和绿色生产、绿色环保意识,鼓励和引导生产经营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杜绝过度包装对资源的浪费及消费不合理造成的伤害。
九、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烟台多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案
2023年6月13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对烟台多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6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依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线索通报,对烟台多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开展调查。经查,烟台多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批次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钢筋混凝土排水管质量上的问题关系到城市水环境质量、人居环境质量。排水管材质量不合格会导致雨污水管道开裂变形塌陷渗漏等问题,进而导致城市水环境质量面临较大风险,一定要引起格外的重视。作为建材生产单位,必须严把质量关,为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负责,为美丽城市负责,否则必受严惩。
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招远市春昊燃料供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11月1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招远市春昊燃料供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6日,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液化石油气抽样检验中,招远市春昊燃料供应有限公司经营的液化石油气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不合格问题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惩处力度,有利于形成有力的管理机制,危化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发展稳定大局,一定要坚持长效治理、重拳整改、隐患清零,使全市的安全形势平稳有序、安全向好。
十一、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州市西苑路小陈电器批发部销售不合格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软管电线电缆和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缆案
2023年5月29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州市西苑路小陈电器批发部销售不合格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软管电线电缆和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8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检验线索通报,对莱州市西苑路小陈电器批发部经营的部分电线电缆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部分批次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电缆和护套电缆有一定的问题,经检验属不合格产品。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责令当事人整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用电安全关乎万千民生,电线电缆质量的合格与否必然的联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市场监管系统对于不合格电线电缆的查处,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严厉的监管与执法,是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和人身安全的保障,体现了市场监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想人民所想,思人民所思,急人民所急”的服务态度,认真负责地保障好市场上每一个环节,实际做到监管好“最后一里路”。
十二、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鑫联线缆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案
2023年8月8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鑫联线缆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力电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检验报告线索通报,对烟台鑫联线缆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的部分批次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力电缆有一定的问题,经检验测试属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力电缆,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电线电缆的生产企业是电线电缆产品从生产到流通至千万家的第一步,是把控产品质量标准、决定产品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的关键一步,也是产品的第一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纲举而目张,本正则源清”,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生产企业的检查监督和管理,是做到从根本、从源头、从开端治理管控的重要举措。
十三、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州市轩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2023年3月20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莱州市轩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4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线索通报,对莱州市轩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部分批次消防水带有一定的问题,经检验测试属不合格产品。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消防水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质量不合格防水带,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统计,2023年上半年全国共接报火灾55万起,死亡959人,直接财产损失39.4亿元。“火灾猛于虎”,消防器材的产品质量上的问题直接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抓好销售环节监督监管,不断强化企业质量把控的主体责任,既有利于净化市场经营环境,保障市场正常秩序,也做到了未雨绸缪,避免了潜在的火灾失控危险,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十四、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州市新丰塑料厂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聚乙烯吹塑农用地膜案
2023年4月17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州市新丰塑料厂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聚乙烯吹塑农用地膜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8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莱州市新丰塑料厂进行例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部分批次农用地膜产品存在问题,产品合格证上的生产日期、班次、机台、检验员、净含量均未填写。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农用地膜产品做抽检。2023年2月15日检验报告数据显示上述农用地膜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所检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聚乙烯吹塑农用地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膜,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农用地膜会破坏土壤,导致农作物生长不良,或者产生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该案的办理,一方面警示农资生产者要增强法治观念,明确主体责任意识,严把生产关,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让我们消费者买得放心;另一方面要提醒消费者提升自我维护权益意识,有意识、有主见的购买所需产品,避免因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造成农业生产上的损失。
2023年5月11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州市朱桥镇松峰商店经营不合格爆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9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线索通报,依法对莱州市朱桥镇松峰商店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2种型号的爆竹产品存在问题,经检验测试属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不合格鞭炮,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因产品属性,本身存在比较大危险性,为保证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长时间坚持对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
2023年4月23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州市驿道供销杂品店销售不合格鞭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2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州市驿道供销杂品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有多个品牌和型号的鞭炮存在超出有效存放期限问题,存在安全风险隐患。2023年1月17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其店内爆竹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数据显示该店销售的爆竹产品还存在包装标志、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国家标准要求的问题,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不合格鞭炮,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因产品属性,本身存在比较大危险性,为保证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始至终坚持对烟花爆竹产品的严格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同时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环节中的安全管理问题重点监督防范,致力于加强对于经营者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电话: 134-5561-6515
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昌乐